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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2-22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是否有效】全文失效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上述情形需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不再执行此公告所列应税所得率,具体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景地税发[200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docx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2日

(全文因《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20年第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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